擔任信託受託人,信託財產縱無發生所得,仍應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受託為子女管理處分不動產,並至地政事務所辦妥信託登記,是否涉及稅上應盡義務?
該局指出,受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即為信託行為受託人,受託人除了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扣繳統一編號編配外, 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規定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惟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憑單填發期間則延長至2月15日止。
該局舉例,甲君105年間將不動產贈與其子,並辦妥信託登記由甲君為其子管理不動產,此時甲君是信託行為受託人,應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信託申報,惟106年1月適逢農曆春節,申報期間延長至106年2月5日,當日又逢例假日,故順延至2月6日,憑單填發期間則延長至同年2月15日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信託所得申報資料及相關憑單,除自動補報者外,應處受託人7千5百元之罰鍰,經通知限期補報而屆期未辦理者,則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萬5千元。
該局提醒,信託財產縱無發生所得,受託人仍應辦理申報,以免受罰。民眾在訂定信託契約前,應先了解相關法令規定,並依規定盡義務、享權利,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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