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交易前6年未曾適用自住房地優惠應如何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正式施行,為了鼓勵長期持有、抑制短期投資及符合居住正義,新制針對自住房地的交易給予不少租稅優惠規定,其中自住房地交易之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免稅,這是在105年1月1日以前交易案件所沒有的優惠,可說是對交易自住房地者的一大福音。
該局指出,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其中第3項條件之適用,係依據交易時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曾申請適用該項優惠,如交易時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即便其先前已經核定適用自住房地優惠,亦毋需納入考慮。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購入A自住房地,甲君女兒乙君106年(14歲)受贈取得B自住房地,乙君於114年(22歲)出售B房地時,經核定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如甲君續於115年出售A房地,因乙君已成年,所以在認定甲君出售A自住房地前6年內有無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時,毋須考慮乙君是否曾適用該優惠情形,即甲君及乙君倆人得採個別認定。
該局另提醒納稅義務人,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的適用條件,係指交易該房地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如僅有「成年子女」設籍於該房屋,尚不符合前開條件,故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蔡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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