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中的「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須經財政部明示核准始可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自94年度起營利事業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應以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或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稅後純益為計算基礎,減除同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目後之餘額。
該局說明,該得減除項目係採正面表列方式,列明得自稅後純益減除之項目,另以「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授權由財政部進行法規範之補充。所稱「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指經財政部明示核准者,倘未經核准者即不得減除,納稅義務人不得逕自推測其核准理由而列為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查核甲公司102年度未分配盈餘之申報,發現該公司將因合併換股比例問題造成投資股權淨值減少數5,053萬元,列報於「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惟該項目既非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所列舉可減除之項目,亦非「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遂剔除該項虛列之減除金額,除補徵稅額505餘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之2裁處罰鍰252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在列報及計算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應特別注意若非屬列舉之減除項目,復未經財政部核准減除者,即不得將其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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