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重複被已離婚之父母申報扶養,產生爭議之認定順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每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接獲民眾詢問離婚夫妻的未成年子女該由父母何方申報扶養呢?
該局說明,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惟我國現行所得稅制,扶養義務者如有多人時,僅能由其中一人申報扶養免稅額,故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因離婚而應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雖其父母依法均有扶養之義務,然究應由父或母申報未成年子女為扶養親屬,而得列報其免稅額,屢見爭議。因此,就稽徵實務上離婚夫妻扶養未成年子女較不易滋生認定疑慮之順序條列如下:
一、離婚夫妻雙方協議由一方列報。
二、協議未果或無法進行協議者,依雙方提出實際扶養事證認定。
三、倘提出實際扶養事證相當,由監護人列報。
四、若雙方共同監護或監護人尚未確定,以與未成年子女同居之人列報。
該局舉例,甲君與乙君103年間離婚,經法院判決由甲君和乙君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丙君之權利義務,甲君及乙君離婚後,除丙君之教養外互不溝通往來。甲君和乙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均列報其子丙君免稅額85,000元,甲君主張寒暑假及平常假日丙君常與其同住,提出補習班學費收據、出國旅遊照片及每月固定匯款之資料等佐證,惟經該局認定,甲君雖有照顧教養及支付相關費用之事實,然丙君主要由乙君負責照顧日常生活起居,有學校學費單據、健保及保險費繳費證明、醫藥費明細等清單,且由其學校及醫療院所就診地址可知,丙君與乙君有同居一家之客觀事實,從而,剔除甲君列報其子丙君之免稅額。
該局提醒,離婚夫妻不可同時列報減除同一未成年子女之免稅額,建議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前述認定順序檢視扶養事實並擇定由父或母列報未成年子女之免稅額,以符合所得稅法關於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之立法意旨。
(聯絡人:大安分局洪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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