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及常見結算申報錯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機關團體辦理結算申報作業,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得「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及所轄機關團體申報時常見錯誤,請機關團體於申報時多加注意,以減輕稅務成本。
該局指出,機關團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有部分經財政部函釋核准之機關團體,如各行業公會組織、各工會團體等機關團體,如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即可符合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
另除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外,機關團體常未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予以適當劃分,該局說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及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之行為。爰如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租賃收入、教育訓練收入、出售有價證券收入等收入,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正確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及核計相關支出,並依免稅標準第2、3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有關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及免稅標準全文均羅列於104年度結算申報書,相關格式並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報稅資訊/★申報資訊/(一)結算申報),歡迎逕行下載參閱。
(聯絡人:審查一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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