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購買保險如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要保人應於受益人領取滿期保險金時,依法申報贈與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保險,如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要保人應於受益人領取滿期保險金時,按保險公司給付之金額據實申報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A君於95年11月1日以自己為要保人,以其子B君為被保險人及滿期保險金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6年期人壽保險單,保險公司於101年11月1日給付B君滿期保險金400萬元,A君未主動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除補徵101年度贈與稅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所購買之保單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且保險公司已給付受益人滿期保險金,如有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勿心存僥倖,以免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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