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不實加班費將遭補稅處罰?

不少企業因應年節的訂單遽增,紛紛要求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趕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加班費列報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為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未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加班時數標準部分,也就是說,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未超過46小時者,加班費得不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但必須是員工確有加班事實,而且營利事業也有確實支付加班費之事證,才能憑以認定。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加班費300餘萬元,較上年度加班費60餘萬元增加幅度高達5倍,經詳細核對甲公司薪()資印領清冊、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及加班紀錄等資料結果,發現其中100萬元並無支付事實,亦即該公司有虛報加班費之逃漏稅情事,除補徵所得稅17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加班費,除應與業務有關外,更應妥善保存加班紀錄及支付證明等文件,據實申報;如無加班事實,亦切勿心存僥倖虛報加班費,以免遭查獲後,除補稅外還受罰,得不償失。 

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發給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以憑認定;

如未提供加班費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加班時數的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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