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取得政府機關補助款,應於取得年度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項獎勵補助款,應於補助款項取得年度列報其他收入。
該局指出,近年來政府為發展國內文化創意產業,積極推動各種獎勵措拖,其中更不乏相關文創活動之經費補助,營利事業符合獎勵項目而取得補助款,應於取得年度列報其他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拍攝文創影片為業,103年度獲得文化部補助款2,000,000元,全數用於拍攝活動之各項支出,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各項成本、費用皆已如實申報,惟漏報該筆補助款收入,致短漏報所得,本局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如實登帳並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以免發生補稅處罰情事。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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