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之認列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則視為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該局特別提醒,上開團體保險之適用範圍,包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近年來頗為熱門的投資型保險,其性質應屬個人保險,而非團體保險,不會經由「團體規劃」或「團(集)體彙繳」而有所改變,所以,團體規劃之投資型保險所繳納保險費,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徐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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