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個人帳戶收取貨款,應如實報繳相關稅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個人帳戶收取貨款,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現今消費付款方式多元,除以現金付款外,尚可以匯款或刷卡方式支付價金。近來該局即發現部分營業人僅申報刷卡收入,另要求客戶將貨款匯至負責人或其親戚好友等個人帳戶、或將收取之現金款項存入該等帳戶之方式規避稅負。
該局說明,A公司100至103年度申報之營業稅銷售額(未稅)各為1,500萬元、1,900萬元、3,000萬元及2,000萬元,與其各年度刷卡交易收入相當,惟查核過程中查得負責人甲君個人帳戶有頻繁存(匯)入款項情形,該期間總計存(匯)入金額各2,200萬元、1,850萬元、2,000萬元及1,500萬元,後經甲君坦承該等款項確有部分是客戶匯入之貨款及門市之現金收入,經排除非屬銷貨收入之款項後,A公司涉嫌短漏報營業稅銷售額6,000萬元,該局遂對其補徵營業稅額300萬元及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連帶就各年度漏報營業收入部分補徵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並認列營業收入,倘有藉個人帳戶收款、短漏報營業額之情事,經查獲將予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加處罰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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