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公用事業電子發票做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電子發票,如實際用戶為營業人惟與登記用戶名義不符,請於105年12月31日前儘速向公用事業更正電子發票買受人統一編號,以免影響自行申報扣抵權益。
該局說明,財政部於104年3月9日修訂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項第14點,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之銷售額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電子發票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不得扣抵情事者,可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按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因此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電子發票應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始能提出扣抵。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正確登載電子發票買受人,俾利後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作業。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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