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將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時如何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電話詢問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該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公司承受時,讓與預售屋之權利義務所收取之價款與其後續房屋及土地款,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如甲公司銷售預售屋與乙公司,嗣後同意乙公司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房地產權前,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公司承受,因轉讓預售屋之權利義務以取得代價,屬於銷售勞務性質,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從而,甲公司應留存乙、丙公司之讓受契約以供查核,乙公司並應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承受預售屋權利義務之丙公司。
該局就上例加以說明:假設甲公司以5,000萬元價格銷售預售屋與乙公司,乙公司僅先付3,200萬元房地款,在未取得房地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以3,600萬元價格讓與丙公司承受,應由乙公司依讓與價格3,6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1,800萬元(5,000-3,200=1,800),應由甲公司嗣後依統一發票開立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
該局呼籲,營業人在尚未繳清房地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就將該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公司承受時,讓與預售屋之權利義務所收取之價款與其後續房屋及土地款,應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違法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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