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經加工農產品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每當颱風來臨前後,農產品的價格均會居高不下,民眾大感吃不消,農產品價格上漲議題持續為民眾所關切。不過,營業人如銷售經加工之農產品,尚非免徵營業稅之範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一旦查獲必須依法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物,免徵營業稅。所謂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物,其範圍包括:1.未經加工之農原始產物、副產物。2.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產物、副產物。但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者,不包括在內。3.其他經財政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者。因此,營業人銷售之農產品如非屬上開免稅範疇,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於查核甲營業人營業稅案件時,查得其104年度營業稅申報銷售額總計及進項總金額均與前一年並無明顯差異;惟其申報免稅銷售額卻較前一年度增加約3,000萬元左右。經進一步查核發現甲營業人將部分原購入未經加工之免稅農產品經簡易加工、與其他貨物併同銷售等過程,該農產品已變更其原始性質,非屬上開規定免稅範圍,該局核認甲營業人104年度將應稅貨物開立免稅銷售額計1,000萬餘元,逃漏稅額5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外,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經加工農產品應報繳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尚有如何辦理營業登記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先生;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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