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1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每期所漏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或稅務違章案件應處罰鍰金額在新臺幣300元以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23條規定,雖可免予處罰,惟營業人1年內如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或故意違反稅法規定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前揭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規定將不適用減輕或免予處罰。

至於所稱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應確實遵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相關規定,勿存僥倖心態,以免受罰。【#214】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 稅務員 姓名:黃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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