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兩造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應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所得稅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之給付總額為基礎,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該局說明,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繕維護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出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承租人給付租金時,其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2萬元者,應依規定之扣繳率10%扣繳稅款,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5千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如租賃兩造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則承租人於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扣繳稅款時,應以包含上開稅費之給付總額為基礎。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臺北公司向甲君承租房屋,雙方於租賃契約約定按月給付租金55,000元,臺北公司另需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則計算租賃所得扣繳稅款之給付總額為62,500元[55,000元/(1-10%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率)],臺北公司每月應繳納之扣繳稅款為6,250元(62,500元X10%)。
(聯絡人:松山分局陳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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