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符合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之要件始得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應符合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始得扣抵。
該局說明,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除應屬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外,尚應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之要件:「……一、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該局發現有民眾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30萬元,經該局以其未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規定予以剔除而補稅。該民眾不服,提起復查,主張其確實居住於系爭房屋,惟不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當年度需於該屋設戶籍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戶籍查詢資料,其本人及其同一申報戶之受扶養親屬於103年度均未於系爭房屋坐落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核與「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不符,遂駁回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之要件,以免事後遭稽徵機關因不符合規定剔除而須補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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