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未併同海外所得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應儘快補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如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下稱海外所得),應於每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併同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每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免計入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計算。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亦不必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
1.符合所得稅法規定規定免辦結算申報的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
2.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資抵減獎勵,且沒有「特定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  額」及「海外所得」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者。
3.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但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 (104年度)在新臺幣670萬元以下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配偶、扶養親屬104年間計有海外所得800萬元,今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甲君查調所得時並未顯示該筆資料即未依規定併同申報,僅申報綜合所得淨額300萬元,一般所得稅額53萬5千元(300萬元*30%-累進稅額36萬5千元)。惟依上開規定甲君仍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儘速補申報該海外所得,並以基本所得額1,100萬元(即綜合所得淨額300萬元+海外所得800萬元)減除670萬後計算基本稅額86萬元[(1,100萬元-670萬元)*20%〕,除繳納原來一般所得稅額53萬5千元外,另就差額32萬5千元補繳稅款。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漏報上開海外所得等個人所得基本稅額項目,應檢附證明文件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繳,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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