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常見問題彙整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常見問題彙整

股份有限公司可否由一人股東組成?

按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又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是以,目前可由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籌組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人之資格有何限制?

發起人必須為有行為能力人,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公司為限。換言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不得為發起人。(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三項)

公司股份採分次發行者,章程有關股份總數如何記載較為適宜?

茲以公司資本總額新台幣五千萬元,設立時收足新台幣二千萬元為例說明之:

章程第○○條:本公司資本總額新台幣五千萬元,分為五百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公司設立時發行二百萬股。

章程以上開方式記載,嗣後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於章定股份總數內發行新股時,無須經股東決議修正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即可辦理(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

公司設立之方式有幾種?

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方式有發起設立及募集設立兩種,前者,乃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後者,乃發起人不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而就未認足之部分經申請財政部證管會核准後,公開招募。(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

公司採發起設立,發起人未繳足股款前,可否選任董事、監察人?

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且繳足股款後,始得選任董事、監察人。(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經濟部六一、九、二七商二七○四九號函)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得否委託代理人出席發起人會議?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授權其他發起人代為行使職權,基於私法自治及民法承認意定代理之觀點,應無不可。(經濟部七九、一一、二三商二二二八○七號函)

中央政府為公司發起人時,可否由二個以上之中央主管機關代表?

按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準此,政府自得為發起人,至於同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八十一條所稱「政府」一詞,可分為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僅有一個,是以,公司登記實務上均僅由一個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中央政府為公司發起人。(經濟部八六、五、十四商八六二○八八四一號)

公司設立時,會計師對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日可否在董事長選任之前?

按公司委任會計師承辦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事項,係以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董事長)出具委任書,始得為之。倘會計師查核簽證日在公司董事長選任之前,則其委任之程序不符。

公司發起設立時,可否溢價發行?

公司發起設立時,可否溢價發行,公司法尚無規定,基於私法自治之原則,如經全體發起人同意訂明於章程,尚無不可。(經濟部八二、三、二七商二○六三九二號)

第一次發起人會議之主席應由何人擔任?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第一次發起人會議主席,公司法並無明文規定,可由發起人推選一人為主席。又公司法第二○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自應以該董事擔任主席。(經濟部六九、六、二三商二○○七四號)

公司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時可否僅於章程末書立公司名稱及蓋公司印章?

查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簽名蓋章」,故公司為他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時,僅須於章程末書立該公司之名稱及蓋公司印章已足,毋庸該公司所指派行使股權之代表人簽名蓋章。(經濟部六七、一二、二六商四一三九○號)

公司章程之公司所在地是否需記載詳細地址或可記載為台灣省?

公司章程所定公司所在地無須載明詳細處所,僅須記載所在地之行政區。如所在地在台灣省內者,應載明縣(市)別。(六五、七、三十商二○六七○號函)

公司設立及增資時,股款轉存定存,是否屬動用?

公司申請設立或增資變更登記,其股款如由送存股款帳戶轉存到其他金融機構之定期存款,若轉存後定期存款無轉讓、質押或解約等情事,其股款應視為尚未動用,惟應於查核報告書敘明是否有轉讓、質押或解約等情事,並檢附存摺、送金單、對帳單或存單影本。(經濟部八○、二、二二商二○四七一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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