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申報繳納所得稅方式不一樣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兩稅合一稅制已於103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並自104年1月1日施行,為衡平與公司組織營利事業之租稅負擔,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相關課稅規定亦一併調整修正,包括所得稅法第14條、第71條、第75條、第79條、第108條及第110條涉及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申報、處罰等事項,自104年度施行。
該局指出,全國獨資、合夥的組織占全部營業人的比例超過五成,除了小規模營利事業外,其餘自104年度起都必須按上述修正後的規定報繳所得稅;跟以往年度不同的是,獨資或合夥的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必須就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在申報前先自行繳納。至於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的合夥人,則應以營利事業所得額扣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報於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為800萬元,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該商號應納稅額為136萬元,又該商號104年度之利息收入經扣繳單位扣繳稅額2萬元,故該商號必須先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66萬元(136萬元÷2-2萬元)後,在105年5月31日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該商號的資本主,則以營利事業所得額800萬元減除前述應納稅額的半數68萬元(136萬元÷2)後之餘額732萬元,列報於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所得。
(聯絡人:審查一科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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