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轉讓股份有限公司掣發未經簽證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行為,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所得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該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的股票,或是未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兩者皆不屬於證券交易的性質,免徵證券交易稅,而應屬於證券以外的財產交易,其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核定登記的機構簽證後發行,此為必要記載事項,若欠缺此必要事項,則股票無效。此外依財政部84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841632176號令規定,公司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的股票,不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的有價證券,轉讓此類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納稅人若誤繳證券交易稅,可申請退還。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至於未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轉讓股份時所出具的股份轉讓書或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的權利憑證,受讓該種類證書者,僅發生所表彰價值的債權請求權,屬於債權憑證的一種,而不屬於證券交易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得視為有價證券的權利書或憑證,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的問題。但該種股份的轉讓或股份過戶雖免課徵證券交易稅,仍屬財產交易,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第24條規定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提醒,投資人在轉讓股份時,應注意所買賣的股票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的股票;此外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為財產交易所得,股東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所得併入申報,以免因繳納錯誤或疏忽漏報所得,除補稅外還要被處以罰鍰

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登記之機構簽證後發行,此為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股票無效。所以,公司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轉讓此類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查獲甲君於 97 年度出售A公司股票 165 萬股、每股成交價格 16.0067 元,成交總價 2,641 1,055 元,並於交割次日繳納 0.3%證券交易稅 7 9,233 元,惟該股票未依公司法第 162條規定經銀行簽證發行,其原始取得出資額為每股 10元,經該局查獲後按查得成交總價 2,641 1,055 元減除原始取得成本1,650萬元,核定財產交易所得991 1,055 元,因甲君辦理 97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除依法補徵綜合所得稅 79 3,733 元外,並處以罰鍰 39 1,11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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