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兒媳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依民法第1138條與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晚年病痛纏身,其子女又長年旅居海外及於外地工作,僅有兒媳乙君陪伴照護,為表感念遂將銀行存款1,200萬元贈與乙君,惟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嗣甲君於贈與發生後1年多即因病過世,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亦未將該筆1,200萬元之贈與,計入遺產總額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除向受贈人乙君補徵10%贈與稅98萬元之外,並將該筆1,200萬元列入甲君之遺產總額,併計遺產稅,經核算甲君之遺產稅,扣抵乙君之贈與稅後,仍有應納遺產稅額,繼承人不僅遭補徵遺產稅22萬元,另加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先行檢視被繼承人有無於死亡前2年將其財產贈與其配偶、繼承人及其配偶之情事,倘有前揭贈與行為,應將其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徵遺產稅,以免受罰。民眾如有法令適用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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