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股票,如死亡前股票發行公司已除權除息者,其所獲配之股利應計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櫃公司之股票,如其死亡日在股票發行公司所公告之除權或除息交易日之後者,其於死亡日前尚未獲配之股利仍應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如其死亡日在除權或除息交易日之前者,則所獲配之股利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6年7月15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之股票,該公司公告除權除息交易日為106年7月10日,因甲君係於除權除息交易日之後死亡,故其仍擁有領取該筆股利之權利,是應將該筆股利併入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甲君繼承人嗣後取得該筆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又倘A公司另一股東乙君係於106年7月1日死亡,因其死亡日在除權除息交易日之前,則A公司所發放之股利屬乙君繼承人所有,應課徵繼承人綜合所得稅,無需計入乙君之遺產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上市櫃公司股票並於死亡日後獲配股利,納稅義務人需檢視,被繼承人之死亡日是否在該筆股利之除權除息交易日之後,如是,該筆股利仍應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短漏報遺產稅之情事,應儘速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辦理補報及補繳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聯絡人:松山分局顏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熱忱服務、企業首選,嚴謹的服務需求請交給專業的團隊—『宏吉稅務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大台北地區最具代表性的會計事務所,提供台北市、新北市、基隆、桃園、宜蘭等地會計事務服務。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稅務記帳.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開設行號.設籍課稅.申請統一發票.申請免用發票. .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開公司.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公司設立.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會計事務所.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會計師事務所.外帳.記帳.報稅.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申請公司.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營業登記.申請行號.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公司登記.行號登記.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閉鎖型公司申請.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閉鎖型公司設立.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創業.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開公司

 

如果您在台北市、新北市、基隆、桃園、宜蘭區域遇到會計及稅務的問題,請一定要給宏吉一個機會,讓我們能夠服務您。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