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代徵人應依規定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買賣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之代徵人,依規定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即完成代徵義務,無須另向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說明,近日經常接獲電話詢問表示其買賣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並至金融機構繳納後,是否還須再向國稅局申報?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報核聯是否要送回國稅局?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證券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按規定稅率(股票為千分之3)代徵,並於代徵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填具492繳款書(網頁: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向國庫繳納後即完成代徵義務,不用再向國稅局申報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一式五聯,金融機構收款蓋章後,會將代徵人收執聯、出賣人收據聯及存證聯交付繳款人,留存聯由金融機構存查,報核聯則由金融機構連同經收稅款劃解至代徵人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代徵人如有誤拿報核聯者,應即交給原繳款銀行轉交國稅局,以免國稅局無法登錄建檔該筆交易資料,徒增買賣雙方困擾。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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