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不超過2個月為限。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就各期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身後遺有存款100萬元,但是國稅局核定遺產稅280萬元,繳納稅款期限至105年12月25日。倘甲君的繼承人在繳納期限前湊不到足夠的現金繳納該筆遺產稅,因該遺產稅超過30萬元,所以甲君的繼承人可以在繳納期限前向國稅局申請以遺產中存款繳納,也可以就不夠繳納的遺產稅180萬元申請分18期繳納。但是每一期遺產稅都要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105年12月26日)起算到實際繳納之日,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分期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經國稅局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如果有任何1期分期款項沒有在繳納期限內繳納,國稅局將會就尚未繳納的剩餘稅款1次發單通知繳納,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加計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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