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財產的移轉行為視為贈與,應申報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基於同宗情誼,對於親友施予小惠或伸出援手,但往往會忽略了其實某些財產的移轉雖然是親友間的買賣或是無實際的贈與行為,在法律上仍視同贈與,必須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下財產移轉的行為視同贈與,需課徵贈與稅:
1.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他人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即視為贈與他人的財產。
2.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即視為贈與他人的財產。
3.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為贈與。若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則其不動產即視為贈與之財產。
4.因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即視為贈與他人財產。
5.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但若能證明支付的款項確屬於購買人所有者,則不在此限。
6.二親等以內親屬(如父子、兄弟姊妹、祖孫等)間財產的買賣也需申報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該支付的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不需課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甲君於106年5月20日出借4,800萬元與其妹乙君購置不動產,106年6月20日乙君僅還2,000萬元,且徵得甲君同意免還剩餘之2,800萬元,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甲君須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若該年度甲君並無其他贈與行為,則此筆2,800萬元債務的免除需課徵贈與稅,稅額即為新臺幣262萬元(2,800萬元減除該年度220萬元的免稅額度,乘上15%的贈與稅稅率,再扣除累進差額125萬元;106年5月12日開始贈與稅稅率已調整,贈與淨額在2,500萬元以下稅率為10%;超過2,500萬元到5,000萬元稅率為15%,累進差額為125萬元;超過5,000萬元稅率為20%,累進差額為375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進行財產移轉時,應注意是否為視同贈與行為,並需誠實申報繳納稅款,以免違反稅法規定,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簡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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