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為合法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配合政府推動統一發票電子化,重申電子發票為合法憑證,可據以列報費用或經費,各機關學校及公司行號不得拒收。
該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電子發票為統一發票之一種,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另電子發票係以媒體儲存之原始憑證,依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4條規定,應於記帳憑證載明憑證字軌號碼,無須另行取得紙本憑證保管;又非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買受人取得電子發票,該買受人得自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大平台)下載列印憑證,依規定保存。
該局呼籲,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已就開立發票營業人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之感熱紙紙質有所規範,且紙質並非一定要使用感熱紙,對於電子發票證明聯之保存已無疑慮,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電子發票證明聯已為營業稅申報扣抵憑證之一,故屬合法之憑證。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曾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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