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發票達3次應執行停業處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短漏開發票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1年內達3次者即應執行停業處分;前開「1年內」並非從每年1月1日起算至12月31日止,而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而言。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76年10月2日台財稅第760156760號函釋規定:「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停止其營業。 所稱『1年內』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而言。」,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係指於各期營業稅法定申報期限(次期開始15日內)前經查獲之短漏開發票情事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分別於104年9月10日及10月15日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開104年9-10月期發票,嗣於105年1月20日再次遭查獲短漏開105年1-2月期之發票(法定申報期限為105年3月15日前),該次即屬1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發票第3次,應執行停業處分;又1年內係從首次查獲之日104年9月10日起算至105年9月9日止,並非至104年12月31日止。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各主管稽徵機關均會不定期派員進行稽查作業,1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發票,除依規定處5倍以下罰鍰外(處罰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達3次即應執行停業處分,故營業人切莫短開或漏開統一發票,以免得不償失。
(聯絡人:中正分局朱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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