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者,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稽徵實務經常發現機關團體不諳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甚至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而遭受處罰。104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查核作業即將進行,該局依據往年查核經驗,彙整常見的課稅所得額調整及違章疏失型態,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該局就以往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的課稅所得額調整及違章疏失型態,說明如下:
1.機關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依照該補助款之性質,判  斷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也就是說政府給與機關團體各項補助款,機關團體若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就  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反之,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就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常見機關團體將提供勞務或服務之補助費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影響所得計算之正確性。
2.機關團體之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常見機關團體其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並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經稽徵機關輔導並限期補辦,始視為符合前揭規定。
3.機關團體支出比例未達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應編列結餘經費保留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並依計畫使用完竣,始符合免納所得稅規定;若未能依其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使用完竣,或其支用有不符合免稅標準相關規定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若未於期限內申請變更者,即不符合前揭規定,將以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
4.機關團體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僅限「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及所得,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皆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常見機關團體以「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扣抵,或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仍採用盈虧互抵之情形。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重新檢視申報資料,如有不符合稅法相關規範者,應主動按正確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一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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