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保險,如有提前解約或期滿領回未轉付予員工之保險金,應列為解約或期滿年度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 […]

公司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保險,如有提前解約或期滿領回未轉付予員工之保險金,應列為解約或期滿年度其他收入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