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適用新制房地時,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05年1月1日出售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以下稱新制)之房地,應於房屋、土地 […]

個人出售適用新制房地時,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辦理申報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