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母親之免稅額,倘其母已與其父合併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案,應不得再補列其母之扶養親屬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母親之免稅額,倘其母已與其父合併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案,應不得再補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母親之免稅額,倘其母已與其父合併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案,應不得再補列其母之扶養親屬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閱讀全文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