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於請求權時效內聲明拋棄債務人之借款利息,免予核課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設定抵押權登記之土地,如承受土地價額不足抵償原債權本金及未收利息,未抵充之利息如經債權人聲明拋棄,應否申報贈與稅?
該局說明,債權人因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經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並承受設定抵押權登記之土地,其承受土地價額已抵充利息部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所稱利息所得,稽徵機關應以其實際受償之抵押利息金額核課綜合所得稅。惟實務上如債權人對其未能抵充之利息,於請求權時效內聲明拋棄,是否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之贈與行為,應否課徵贈與稅滋生疑義。
該局進一步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應以贈與論。惟該規定旨為防杜財產所有人在請求權時效內,利用無償免除債務之方式,達成其免納贈與稅而無償移轉財產之目的所設,其與因承受債務人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設定抵押權登記之土地價額,鑑於所獲分配金額不足清償其全部債權而拋棄之利息情形有別,尚難謂為當事人利用無償免除債務,以達成無償移轉財產之目的。是依財政部74年12月13日台財稅第26206號函釋,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免予核課贈與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遇遺產及贈與稅申報疑慮,可逕洽所轄稽徵機關諮詢。
(聯絡人:信義分局王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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