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簽訂買賣契約後,尚未交屋過戶取得產權前,如簽訂權利讓渡契約將預售屋轉手時,該交易係屬於「權利移轉」,應依規定核實課稅,按實際成交價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建商於建案尚未完工並取得縣市政府都發局核發之使用執照前所出售之房屋稱為預售屋,民眾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簽訂買賣契約後,於辦理產權登記過戶前將預售屋讓渡與他人之行為屬於「契約權利」之移轉,非物權移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向建商購買一戶預售屋3,000萬元,並於同年度產權登記過戶前以3,600萬元將該權利讓渡轉售給乙君,並向建商辦理換約手續,由甲君支付換約手續費等費用5萬元,則甲君應於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扣除必要成本,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595萬元(3,600萬元-3,000萬元-5萬元=595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出售預售屋而獲利,其所賺取之差價,應依規定誠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漏報所得事證,除補徵應繳納之稅捐外,尚會被處以罰鍰。
(聯絡人:稅務資訊料盧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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