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貨物稅應稅產品之產製廠商,應先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凡有產製貨物稅條例規定應課徵貨物稅貨物之產製廠商,在開始產製貨物前,都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說明,貨物稅廠商登記,係指產製廠商如有產製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應稅貨物,均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依規定格式填具貨物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並檢附廠商登記表,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依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者免附),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貨物稅產品登記則是指產製廠商在產製貨物前,應先向主管稽徵機關洽編產品編號及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同樣品四吋照片及使用圖樣或包裝用紙,送主管稽徵機關審查,主管稽徵機關於審查時得通知產製廠商提供產品之設計圖或型錄;產製廠商應檢送之樣品照片,如無法於產製前檢送者,得於首次產製完成二日內檢送。
該局進一步說明,貨物稅條例所規定之應稅貨物,係指橡膠輪胎、水泥、 飲料品、 平板玻璃、 油氣類、 電器類、 車輛類等7類貨物。
該局提醒,產製廠商如有產製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應稅貨物,請於產製貨物前,先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如未依規定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款外,還須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之罰鍰。產製廠商如有貨物稅相關疑義,請向所轄稽徵機關諮詢,以免遭補稅及處罰,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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