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另設立之營業處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

陳小姐來電問,她的總公司設立在左營區,另外在三民區將設立營業處,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所謂固定營業場所係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司、工廠、展售場所、營業所、門市部…….等,所以公司組織之營業人雖然已辦妥總公司營業登記,但是如果在其他地方另設營業處對外營業,仍然應向營業處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如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經通知限期補辦仍未補辦者,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另表示,因為該營業處不具備分公司設立要件,並不是實施營利事業統一發證範圍內之營業人,無需向建設局申請公司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僅向營業處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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