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為鼓勵民眾購物消費多改以載具索取統一發票,105年1-2月期起增加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組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減少紙張開立,財政部將原鼓勵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外,另為鼓勵民眾購物消費多改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特增加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之組數。
該局說明,已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依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買受人持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不得拒絕。所謂「載具」是指經財政部核准,得以電磁紀錄記載或連結電子發票資訊之工具,如悠遊卡、icash、金融卡、商店的會員卡等均屬一般性載具;而所謂「共通性載具」是指經財政部核准,供買受人使用於所有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之載具,目前包括有手機條碼及自然人憑證條碼,故當民眾持手機條碼前來消費索取電子發票時,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不得拒絕;對於不印出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也就是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除統一發票開獎之原有獎項外,另設有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包括1百萬元獎項10組,且自105年1-2月期起更將2千元獎項由5,000組調增至8,000組,希望藉此鼓勵民眾能改變消費習慣,儘量以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
該局表示,為配合國家建立整體環境e化之發展,全面推廣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針對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全面改用電子發票並符合規定者,至112年度止,可繼續享有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審案件降低純益率標準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降低所得額標準2%之租稅優惠;又如於年度中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雖未滿1年,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得全年適用上述優惠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係於102年4月1日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經輔導同意於104年12月1日起改為使用電子發票,則該公司於105年5月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全年適用該項租稅優惠之規定。
該局呼籲全國營業人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使用電子發票,另誠摯邀請消費者多多以載具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不僅可節省成本為環保盡一份心力,更可享受營業人及消費者雙方特有的租稅優惠及專屬獎項!(電子發票相關訊息可上財政部電子發票雲網站:http://www.einvoice.nat.gov.tw/,另設有24小時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可多加利用!)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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