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應注意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期限,如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應於期限內申請延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但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申報期限。又遺產管理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遺產稅申報期限。惟遺產管理人倘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者,則可申請延期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提出申報。例如,被繼承人於104年2月13日死亡,經法院104年6月9日指定遺產管理人,該遺產管理人應於104年12月9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申報。又本例遺產管理人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時,如已向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1年2個月期間內報明債權,並於104年11月6日登報公告,則准予延長至106年1月6日公示期間屆滿後同年2月6日前提出遺產稅申報。
該局呼籲,遺產管理人應注意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期間之規定,倘不能如期申報,請依限申請延期,以維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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