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且簽約日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並於105年1月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且簽約日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並於105年1月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課稅範疇。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105年12月9日台財稅字第10504598640號令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1款規定之房屋、土地,其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訂定銷售契約,並於105年1月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同法第4條之5、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徵免所得稅者,無特銷稅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4年6月10日登記取得臺北市信義區房地,嗣於104年12月15日將該房地簽約銷售予乙君,並於105年1月10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雖持有該房地未滿2年即銷售,惟依上開財政部令釋規定,無特銷稅課稅規定之適用,應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疇。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銷售不動產時,請詳加瞭解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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