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稅

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且簽約日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並於105年1月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且簽約日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並於105年1月1日以後完成 […]

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且簽約日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並於105年1月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疇 閱讀全文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