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接獲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罰鍰繳款書,應注意申請復查期間,以免影響行政救濟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同時收到結算申報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罰鍰繳款書,應注意二者申請復查期間,以維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短漏報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惟加計短漏之所得後仍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罰鍰。此時營利事業會收到無應納或應補徵稅額核定通知書及罰鍰繳款書,營利事業對核定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規定提起復查,二者申請復查期間即有不同,分別為「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及罰鍰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若營利事業雖於罰鍰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就核定稅額通知書核定之項目連同罰鍰處分,一併申請復查,惟若逾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之期間,則該無應補稅額之核定通知書,因已逾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程序不合,將遭駁回,僅罰鍰部分得以進行實體審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利息收入300,000元,加計該筆漏報利息收入,仍為虧損,核定無應納稅額,惟其漏報所得額300,000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就短漏之所得額計算所漏稅額,仍被處以罰鍰25,500元。甲公司於106年7月21日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無應補徵稅額)及罰鍰繳款書(罰鍰繳納期限至106年8月15日),於106年8月25日就核定稅額通知書之核定利息收入及罰鍰處分申請復查,經該局以核定稅額通知書因無應納稅額,申請復查期間自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翌日(106年7月22日)起算,復查申請之末日應為106年8月21日(106年8月20日遇假日順延至21日),因已逾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期間,程序不合,予以駁回。惟罰鍰部分,申請復查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106年8月16日)起算,復查申請之末日為106年9月14日,甲公司於期限內申請復查,由該局進行實體審核。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對核定稅捐不服,應注意各個處分之申請復查期間,以免影響行政救濟權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鄭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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