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扣繳稅款

法規依據:

所得稅法第 七 條: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應辦扣繳之所得):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九十二條規定繳納:

一、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二、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扣繳稅款之報繳):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 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違反扣繳之處罰):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二千五百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貳、扣繳率:
一、 薪資扣繳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士
* 固定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10%,擇一扣繳。
* 非固定薪資按6%扣繳,如工作獎金、年節獎金及發給加班費超過免稅時數者(女性超過24小時,男性超過46小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士
* 採就源扣繳,按給付總額20% 扣繳。
二、各類所得扣繳(一份繳款書中僅能填寫一種所得,如有二種以上請分開填寫)
* 租賃按給付金額扣繳10 %。
* 執行業務報酬按給付金額扣繳10 %如會計師、律師、醫師、代書、專利代理人、程式設計師等。
* 權利金按給付金額扣繳15 %如商標權、專利權等。
* 機會中獎獎金按給付金額扣繳15 %,政府舉辦之機會中獎獎金超過2000元以上者則按給付金額扣繳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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